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
【案例苑】
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于是,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免费搭乘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张建多次要求王强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。无偿乘坐的行为。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且张建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重要原因,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根据民法典规定,双方均接受该判决。因此法院酌定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
“好意同乘”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保证乘车人的安全。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司机王强允许张建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
但是,也称搭顺风车、在这起案件中,本案中司机王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为此,王强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乘便车,在行驶过程中,
